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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人員家屬律師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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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人員家屬律師迴避
檢察人員擔任翻譯人員不屬於法定迴避情形

檢察人員擔任翻譯人員應當遵守訴訟程序規定,依法客觀公正履行職責。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迴避情形,簡而言之,就是因與案件當事人或案件處理存在利害關係,或因存在職責衝突,導致不得參與訴訟。檢察人員存在應當迴避情形自應迴避,更不得擔任案件翻譯人員。

與辦案人員不得同時擔任證人、鑑定人、辯護人等不同的是,檢察人員擔任翻譯人員並不存在職責衝突,甚至可以説,即便是辦理案件的檢察人員同時擔任案件翻譯人員,也不存在工作職責衝突的問題。以工具論的觀點看,一個秉持客觀公正立場的翻譯人員本質上與同聲傳譯的機器沒有區別。客觀公正是司法對辦案人員的必然要求,檢察人員擔任翻譯並不必然導致其喪失客觀公正立場。翻譯人員是協助和服務訴訟工作的,與辦案人員的工作職責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是相輔相成的,根本不存在職責衝突的問題。試想一個掌握某項語言特長的辦案人員與存在語言障礙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如能順暢溝通,對於提升辦案效率,節約司法資源,都是大有裨益的。

需要説明的是,雖然現行刑事訴訟法律對翻譯人員能否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同時擔任翻譯尚未作出明確規定,但筆者認為,檢察人員不應在同一案件中擔任不同階段的翻譯人員。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當中對盲聾啞人主要是有提到,審判這部分人員的話必須要給其配備翻譯員,而且翻譯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在刑事訴訟的過程當中,幫助盲聾啞人爭取其合法的權益。而且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盲聾啞人犯罪,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