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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家屬是律師的迴避規則

法律1.72W
法官家屬是律師的迴避規則
民事案件法官應當迴避的情形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上述材料中被告沒有權利去申請回避的,因為根本不知道或者不能證明法官與原告是否有何種關係。

其次如果有權利申請,被告要求書面回覆,是否書面回覆還是口頭回復應該由人民法院決定根據民訴的第48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