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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審警察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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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審警察迴避
人民警察在辦理案件時什麼情況下需要回避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1條規定,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