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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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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1、被處罰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起訴期限為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的15日內。被處罰人對逾期未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起訴期限為自複議期限屆滿之日起的15日內。
2、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直接起訴的,起訴期限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的6個月內。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屬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