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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未迴避再審

法律1.49W
行政訴訟未迴避再審
行政訴訟未迴避再審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其他審判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迴避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中其他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執行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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