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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中迴避

法律2.15W
行政訴訟法中迴避
行政訴訟的迴避制度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 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審判人員主動迴避是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迴避的規定同時適用於其他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