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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審判人員迴避

行政訴訟審判人員迴避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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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下關於行政訴訟審判人員迴避的問題

你好,對於行政訴訟審判人員迴避的回答如下。
陪審員屬於審判人員,陪審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刑訴中:第30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則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民訴: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