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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審判員迴避誰決定

行政訴訟審判員迴避誰決定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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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審判員什麼情況下要回避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 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 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四)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