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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口頭遺囑有哪些要求

法律2.78W
訂立口頭遺囑有哪些要求
訂立口頭遺囑有哪些要求
民法典》規定訂立口頭遺囑,需要在危急情況下,若是危急情況之後,立遺囑人還在世並且沒有立其餘形式遺囑的,遺囑無效。公民訂立遺囑可以採用自書遺囑、打印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公證遺囑的方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