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行為為綁架罪
暴力犯罪是我國當前刑事犯罪活動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現象。由於國際恐怖活動的影響,海外黑社會組織向祖國大陸的不斷滲透。國內暴力犯罪活動也日趨嚴重。運用法律手段遏制、預防暴力犯罪,特別是嚴重暴力犯罪,是當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環節。在中國,暴力犯罪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是中國刑法和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綁架罪是單一行為還是複合行為
這個問題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理論上實踐中存在對立的兩種觀點。第一,持單一行為觀點者認為,行為人只要出於勒索財物或扣押人質的目的,並在此目的支配下實施了綁架行為,就已具備該罪的法定要件。對於綁架行為實施以後是否勒索財物的問題,只是影響刑罰輕重的一個量刑情節而已。
第二,持複合行為觀點認為,綁架罪的客觀行為是綁架行為與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兩個方面組成的。筆者認為,要正確認識兩種不同的觀點,要從本罪是否要求以侵害第三人的自決權為要件去分析。如果認為本罪的侵害對象即包括人質,也包括第三人,則本罪是複合行為犯。如果認為本罪的侵害對象只包括人質不包括第三人,則是單一行為犯。本罪的成立以侵害第三人的自決權為要件又涉及本罪的社會危害性問題,本罪的社會危害性首先表現在侵犯了人質的人身自由權,其次,還表現在侵犯了與人質有關的第三人的自決權上。如果本罪不要求以侵犯第三人的自決權為要件,那麼在社會危害性上,就與搶劫罪難以區分。所以,本罪的犯罪對象不僅包括人質,還包括與人質有關的第三人。因此,筆者認為,綁架罪的客觀方面是複合行為,即綁架行為與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這是由該罪的社會危害性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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