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構成綁架罪,綁架罪包括什麼行為
每個犯罪都是由具體的犯罪行為構成的,當然罪名不同,那麼實際的犯罪行為就有可能不同。那麼實踐中,哪些行為構成綁架罪呢?瞭解這方面的問題,還需要先知道什麼是綁架罪。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這兩個問題吧。
一、什麼是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後再勒索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矇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等。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關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歲的人對本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由於這種犯罪的“危害性特別大,凡是年滿14歲並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採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
二、哪些行為構成綁架罪
綁架罪的既遂和未遂都存在有兩種情況。既遂的兩種情況:
1、行為人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非法要求的行為後,第三人滿足了行為人的不法要求,二是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為,但第三人沒有按照行為的意識去做,致使行為人的不法要求未得到實現。未遂的兩種情況:一是在着手實施綁架行為時,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綁架未得逞,行為人未能控制被害人的;
2、行為人已經劫持了被綁架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來得及提出不法要求行為的。
很多國家都將綁架行為規定為重罪,那麼一旦認定相關行為構成綁架罪的話,對行為人的處罰就是很重的。就我國而言,此時最高可以處死刑。不過在此之前,需要先了解清楚哪些行為構成綁架罪,否則的話就無法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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