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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的義務類型與合同義務體系

法律1.13W
合同法上的義務類型與合同義務體系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裏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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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後合同義務的類型,後合同義務糾紛如何處理

一、違反後合同義務的類型(一)用人單位不當作為。用人單位對離職證明的記載或評價隨意性極大,某些不恰當(非惡意)的記載或評價無疑對勞動者的再就業產生不良影響。例如有的用人單位記載了勞動者與工作無關的不良生活習慣;有的則用“羣眾基礎差”等模糊語言對勞動者進行主觀評價;還有的操作失誤、張冠李戴,待發現錯誤後直接塗改,導致新用人單位因塗改內容對勞動者產生不良印象。(二)用人單位拒不作為。勞動關係終止後,用人單位常以勞動者尚未辦理離職交接或在職期間有違紀、侵權行為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退工手續。一旦用人單位未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者將無法獲得正當的社會保障。“拒不作為”成為用人單位報復勞動者跳槽、阻止勞動者再就業的“殺手鐗”。(三)用人單位侵害型作為。“基於管理需要,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後一般會函告全體職工及業務往來單位,以防止被辭退的勞動者實施侵權行為。”[3]這種正當行為一旦超越界限將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二、後合同義務糾紛如何處理(一)後合同義務產生於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這與締約過失責任、附隨義務區分的重要標準。(二)後合同義務違反後所承擔的責任性質,理論界尚無定論。一種意見認為,後合同義務的違反產生的是一種侵權責任,是侵權責任在合同領域中的特別表現形式,應適用或參照《民法通則》有關侵權責任的規定處理;另一種意見認為,後合同義務的違反產生的是一種違約責任,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產生,是合同責任的延伸和擴大,實質上是合同的違反,因此違反後合同義務可比照違反合同義務,產生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處理。我們認為,違反後合同義務產生的責任是一種不履行法定義務責任,它不是一種違約責任,也不是侵權責任,它是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責任。這種責任雖然是原合同當事人消極不履行原合同殘留義務的結果,但是它更體現國家的意志性,是合同終止後國家額外留給當事人的負擔,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屬於一種獨立於違約和侵權責任以外的責任,即違反合同法定義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