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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傷殘待遇審批表》

法律1.92W
《工傷職工傷殘待遇審批表》
工傷職工傷殘待遇標準是什麼

1、職工因工緻殘傷殘等級被鑑定為1級至4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係,企業和職工個人不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並按月享受下列傷殘待遇:


(1)按月發給傷殘撫卹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


(2)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本人工資。


職工因工緻殘定為1級至4級的,達到退休年齡時,繼續領取傷殘撫卹金。傷殘撫卹金低於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


2、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5級至10級的,保留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為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本人工資;對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卹金。


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後,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5、6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發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5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15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3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


4、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7級至10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或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7級傷殘為1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級傷殘為8個月,9級傷殘為6個月,10級傷殘為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7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級傷殘為15個月,9級傷殘為10個月,10級傷殘為5個月。


5、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下列標準執行:


(1)不足兩年的,按全額的 60%支付;


(2)不足三年的,按全額的70%支付;


(3)不足四年的,按全額的 80%支付;


(4)不足五年的,按全額的 90%支付。


6、傷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予支付。


7、計發傷殘待遇的職工本人工資,按受傷前12個月本人平均工資計算,低於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8、因工傷殘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自事故發生月或者職業病確診月起計發計發。


9、臨時工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適用上述規定。


確認屬於工傷範圍內的,之後可以向相應的鑑定機構提出傷殘鑑定的申請,但一般情況下鎖骨工傷骨折完全癒合恢復的話,此時是不會影響任何功能的,因此也就評不上傷殘。這點還請大家能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