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研發保密協議版本

法律1.92W
研發保密協議版本
技術研發保密協議條款的內容是什麼
你好,技術研發保密協議條款的內容是: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了保護甲乙雙方在商業和技術合作中涉及的專有信息(如本協議第一款所定義的內容),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簽訂如下協議: 1.定義: 1.1 專有信息的定義: 1.1.1 本協議所稱的“專有信息”是指所有商業祕密、技術祕密、通信或與該產品相關的其他信息,無論是書面的、口頭的、圖形的、電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數據、模型、樣品、草案、技術、方法、儀器設備和其它信息。 1.2 “接收方”:本協議所稱的“接收方”是指接收專有信息的一方。 1.3 “透露方”:本協議所稱的“透露方”是指透露專有信息的一方。 2.權利保證: “透露方”保證其向“接受方”透露的專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它權益。 3.保密義務: 3.1 “接收方”同意嚴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專有信息,保護的程度不能低於“接收方”保護自己的專有信息。但無論如何,“接收方”對該專有信息的保護程度不能低於一個管理良好的技術企業保護自己的專有信息的保護程度。 3.2 “接收方”保證採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對“透露方”提供的專有信息進行保密,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和堅持令人滿意的作業程序來避免非授權透露、使用或複製專有信息。 3.3 “接收方”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協議的存在或本協議的任何內容。 4.例外情況: 4.1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義務不適用於下列專有信息: 4.1.1 有書面材料證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義務的情況下公開透露的信息; 4.1.2 有書面材料證明,在未進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況下已經擁有的專有信息; 4.1.3 有書面材料證明,該專有信息已經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開; 4.1.4 有書面材料證明,“接收方”通過合法手段從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況下獲得該專有信息。 4.2 如果“接收方”的律師通過書面意見證明“接收方”對專有信息的透露是由於法律、法規、判決、裁定(包括按照傳票、法院或政府處理程序)的要求而發生的,“接收方”應當事先儘快通知“透露方”,同時,“接收方”應當盡最大的努力幫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該專有信息的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