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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的工傷事故怎樣處,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1.69W
建築工程的工傷事故怎樣處,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建築工程的工傷事故怎樣處,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建築工程的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出具工傷認定結論後協商相關賠償事宜,協商不成應及時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出具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