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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夫妻共同財產方法

法律1.61W
規避夫妻共同財產方法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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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怎麼才能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呢?

如果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基本相同,那麼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一般還會根據《若干意見》第4條的規定來作為確定孩子的撫養權的一個優先條件。《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如果孩子的年齡已到十週歲以上的,法院在作出判決前還會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即徵求該孩子的意見,看他願意和誰在一起生活,並以此作為判決的依據。但同時也希望能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妥善解決問題,以使孩子能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