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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一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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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一方不得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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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離婚一方不得平均分割財產

1、犯重婚罪的

已經存在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又與其他人領證結婚生子的,屬於重婚,離婚將不能獲得財產分配

2、婚內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婚內有虐待,遺棄另一方,或者沒有盡到扶持贍養義務的,這種情況離婚的財產不能平分。

3、婚內有與第三人同居的

在婚姻存續期間,不能很好盡到夫妻義務,不顧其感受,與第三人同居出軌的,並且是存在長期穩定的同居事實的,這種情況也無法獲取夫妻財產分配,另外大家要注意,這裏所説的同居出軌,一定是長期持續的一個行為,如果是偶爾的就是另一種説法了。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説夫妻當中的任何一方出軌的話,那麼對於整個家庭來説會造成非常毀滅性的打擊,因為這不僅僅是精神方面的一些損害,所以會導致離婚,這些惡劣的後果來發生,當發生之後有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