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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一方不盡撫養義務離婚可否不分財產?

婚內一方不盡撫養義務離婚可否不分財產?

生活當中,許多家庭夫妻雙方一旦發生矛盾,另一方就拋棄家庭離家而去,留下另一方獨自撫養子女,贍養老人。那麼,如果婚內一方不盡撫養義務離婚可否不分財產呢?社會對此普遍持有支持和反對兩種觀點,本站小編為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正處於困惑的你。

一、婚內一方不盡撫養義務離婚後可以分得財產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2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長期分居兩地,但雙方並未離婚,分居期間各自所得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4條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適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若果盡撫養義務一方起訴未盡撫養義務一方離婚,被告中撫養子女的花費中有原告的財產份額,被告是以其夫妻共同財產來撫養子女,可視為原告履行了撫養義務,因此不應支持其要求經濟補償的訴請。另外,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的請求主體只能是子女,若子女尚未成年,被告可以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向原告請求給予孩子撫養費。但本案中原告的子女均已成年,不需要被告代為請求,應由孩子單獨請求,所以綜合以上兩點,不應對被告的請求予以支持。

二、婚內一方不盡撫養義務離婚可以不分或少分財產

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雖然雙方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二人分居兩地,各自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保管、使用,訴訟中被告根本無法處置分居期間原告所得並保管使用的那部分共同收入財產來完成原告對子女的撫養義務。若子女已成年,不再需要撫養,但之前原、被告對子女的共同撫養義務,均由被告一人完成,無形中加重了被告的撫養負擔。另外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的規定,撫養子女為父母的法定義務,不能因任何主客觀原因而停止撫養的立法精神,以及社會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則,雖然被告也有撫養孩子的義務,但若因原告離家外出而免除了其之前撫養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這對獨自撫養子女成人的被告來説太不公平了。況且本案中被告為了撫養孩子,付出了巨大的艱辛,導致生活十分困難。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的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伴隨着我國離婚率逐年上升,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婚內一方不盡撫養義務的情況。多年後一方申請離婚,如果此時子女已成年,按照司法審判慣例,將會免除一方在離家期間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無需付撫養費,這明顯對另一方不公平。因此,法院應根據《民法典》的精神解決婚內一方不盡撫養義務離婚可否不分財產的問題,支持盡撫養義務一方多分財產或獲取補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