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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是過錯侵權嗎?

一、著作權侵權是過錯侵權嗎?

著作權侵權是過錯侵權嗎?

著作權侵權是屬於過錯侵權。著作權侵權要根據類型分為直接與間接侵權。直接侵權是行為人實施的行為直接侵犯了被實施對象的著作權。如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廣告文案中使用他人的攝影作品。間接侵權指行為人的幫助或教唆等行為促成了直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得以發生或繼續。如向直接侵權人提供破壞技術措施的服務,又如視頻網站經營者在經權利人投訴後未能下線網站內相關的盜版視頻內容。

二、著作權侵權按照責任的承擔可分為哪些類型?

(1)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著作權法》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2)除承擔民事責任,行為嚴重的,還可能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複製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因此,如果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通常都是屬於過錯侵權,也就是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允許,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還要進行非法的盈利,如果有這樣的行為,那麼它的非法盈利是屬於著作權人的損失,因此要把這部分盈利作為賠償交給著作權人,這也是承擔著作權侵權的過錯責任方式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