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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的土地該如何收取閒置費用

法律2.53W
劃撥的土地該如何收取閒置費用
劃撥的土地該如何收取閒置費用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超出約定的動工期滿一年未開發的,可徵收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的,可無償收回使用權。具體閒置費由土部門按規定計算。
一、已籤土地出讓合同的閒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閒置費為:
1、經營性房產用地,為出讓金總的
1.2%;
2、建設用地為讓金總的0.8%;
3、工業設施用地為出讓金總的0.4%
各類用地累計徵收,總額不超出讓金合同總的20%。
未籤土地出讓合同或未辦劃撥用地手續,按各地規定徵收,計徵時間不超24個月。
《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第一條:為充分利用閒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閒置土地,指土地取得使用權後,未經政府同意,超過期限未動工開發的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閒置土地:
(一)有償使用合同或用地未規定動工日期,自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或土管部門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的;
(二)已動工但開發面積佔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滿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政府土管部門對認定的閒置土地,應通知使用者,擬訂土地處置方案,依法設立抵押權,應通知抵押權人蔘與方案擬訂工作。處置方案經政府批准後,由各級政府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