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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涉嫌刑事犯罪,用人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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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涉嫌刑事犯罪,用人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涉嫌刑事犯罪,用人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涉嫌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根據《刑法》規定,刑罰的種類分為主刑和附加刑。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情形包括: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針對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二、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刑法》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員工因涉嫌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單位不能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因此,刑事強制措施並不屬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不能因為員工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就認定員工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進而辭退員工。
對於因犯罪情節輕微,依法由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員工,用人單位不能以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只有經過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才能確定員工是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從刑事拘留到刑事判決生效之前的各個階段,員工僅僅是有犯罪的嫌疑,也有可能被認定無罪。並且,我國的刑事審判是兩審終審制。所以,只要員工不服一審判決的結果並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就不發生效力,要經過二審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才能確切知曉員工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