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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拾得遺失物

法律1.61W
民法通則拾得遺失物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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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制度是什麼


(一)關於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法律後果所謂拾得人侵佔遺失物,是指拾得人在權利人提出返還請求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遺失物的情形。其法律後果是:若拾得人在權利人提出返還請求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遺失物,則拾得人喪失費用償還請求權和意定報酬請求權,且應承擔返還遺失物的民事責任。


(二)關於無人認領遺失物的歸屬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三)關於拾得人對遺失物無權處分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就拾得人而言,若拾得人對遺失物無權處分,則拾得人同樣喪失費用償還請求權和意定報酬請求權,且應承擔返還遺失物或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就權利人而言,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

權利人支付所付的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此外,就受讓人而言,若權利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未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則受讓人實際取得遺失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