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的法律規則怎樣的?
遺失物是所有人遺忘於某處,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
(1)拾得人的返還義務。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2)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義務
《民法典》第314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3)拾得人的保管義務
《民法典》第316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拾得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和依據懸賞廣告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未予返還:主動——不能取得所有權,所得利益為不當得利;
被動——拒不返還——侵權賠償責任;(返還 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317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單方允諾)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5)無人認領時國家取得所有權
《民法典》第318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所佔有時,權利人有權要求佔有人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具體規則是:
(1)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2)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拾得遺失物,根據法律的規定,拾得人是不可以獲得遺失物的所有權的,此行為不同於先佔。先佔,是合法佔有無主物,該物已經沒有了所有權人,因此此時的佔有,屬於合法佔有,但是遺失物是有所有權人的,所以不能獲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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