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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必須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2.24W
夫妻離婚必須的條件是什麼?
夫妻的離婚訴訟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您好!關於“夫妻離婚必須的條件是什麼?”的回覆如下:

如果有證據證明以下情況,法院一次就判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以上情況,第一次起訴一般不會判離婚。過半年以後再起訴,法院一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