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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訴和免予起訴有哪些區別

法律1.02W
不予起訴和免予起訴有哪些區別
不予起訴和免予起訴有哪些區別

不予起訴和免予起訴的區別:
1、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免予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雖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
2、不起訴是在犯罪嫌疑人沒有構成犯罪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規定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免予起訴是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在應負刑事責任的前提下,只是由於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
3、不起訴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只要存在法律上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時,人民檢察院就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免予起訴的適用,需由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斟酌法律上的規定作出具體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