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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書寫免予起訴辯護詞?

哪些人可以書寫免予起訴辯護詞?

一、哪些人可以書寫免予起訴辯護詞?

1、律師、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等,都可以書寫免予起訴辯護詞。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2、辯護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1)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2)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3)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4)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5)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二、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院提交的免予起訴辯護詞會被法院受理嗎?

1、免予起訴辯護詞會被法院受理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對於公訴類型的刑事案件,一般需要檢察院進行審查之後,再結合法律的規定,判斷是否需要向法院提出公訴請求。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其近親屬來説,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委託律師等書寫免予起訴辯護詞,在已經向法院起訴後,也可以書寫免除處罰、減輕處罰等的辯護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