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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期滿後發現漏罪應該怎麼樣處理

法律1.25W
假釋期滿後發現漏罪應該怎麼樣處理
假釋期滿後發現漏罪應該怎麼樣處理
一、假釋期滿後發現漏罪怎麼處理
獲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重新犯罪或者被查出有漏罪未宣判,應將新罪或漏罪處以刑罰,實行數罪併罰。
假釋是一種獎勵制度,是對投入強制勞動改造的罪犯主動遵守監規,努力學習文化、技術,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任務、檢舉揭發、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立功表現的獎勵,因此,適用於被判處較長刑期的犯罪分子,但是,為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最高人民規定,下列犯罪不適用假釋:
1、累犯;
2、爆炸、搶劫、、綁架等暴力犯罪在一審中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
被判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附加刑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五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三、什麼是假釋
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刑法執行制度。
假釋,是附條件的提前釋放,未執行完畢的刑期,作為假釋罪犯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假釋犯罪分子有法定收監執行刑法的情形,將撤銷假釋,從假釋之日起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因此,假釋犯罪分子雖然離開了,但仍未完全恢復自由,在假釋考驗期間,接受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監督改造。獲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事由,原判刑期終結之日為假釋考驗期結束之日,由負責監督改造的公安機關宣告刑滿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