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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被刑事拘留,用人單位可以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2.44W
勞動者被刑事拘留,用人單位可以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被刑事拘留,用人單位可以因此解除勞動合同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9點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由此可知,被刑事拘留並不屬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此用人單位不能據此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員工長期被刑事拘留,勞動關係的狀態如何呢?用人單位需要繼續發工資、買社保嗎?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8點規定,員工被刑事拘留期間,由於沒有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可以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在法律效力上相當於勞動合同的中止,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中止執行。
為了明確起見,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中對此進行規定,或者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對此進行約定,這樣一旦出現了相應的情形,無論對用人單位還是對勞動者都是一種清晰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