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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是怎樣的

法律2.02W
辭職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是怎樣的
辭職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是怎樣的
1、辭職證明是用來證明勞動者有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以此解除勞動合同
2、離職證明是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由用人單位出具給勞動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