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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續簽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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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簽訂書面合同未籤怎麼辦


《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36條對此又做了補充性規定,制定了一個補救措施: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而未採用,但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並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這裏主要針對已履行的合同而言。第36條的規定排除了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當事人事後可以再用證據證明曾經達成協議而認定合同成立的這種情況。

口頭合同只要事後能用證據證明曾經達成協議,合同就成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除非合同已經履行,對方接受,合同才成立。如果沒有履行,或履行主要義務對方不接受,這時只能認定合同未成立,即使有證據證明雙方當事人曾達成口頭協議也不能認定合同成立。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而未採用,只要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義務,對方已接受的,合同就成立。當事人不得以合同形式欠缺認定合同不成立。因為任何合同形式都無法與實際履行相比,既然已經接受履行就説明合同形式已不再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