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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和發包商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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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和發包商的區別
承包商和發包商的區別
1、行為不同:承包商是與企業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發包商是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併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
2、發生順序不同。在大型工程項目中,先有發包商發包,才有承包商進行承包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