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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行政法院

法律2.63W
希臘行政法院
我哥哥是法院的,諮詢下行政法院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一般地域管轄適用於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個案件兼具兩種性質,應當優先適用特殊地域管轄規定。例如,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動產案件,在管轄上應適用有關不動產的特殊管轄規定。 2、一般地域管轄採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則。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為了: (1)便利當事人訴訟。 (2)便於法院通知、調查取證與執行。 (3)尊重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效力的區域性;由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能保證行政機關的依據與審判機關審查的依據的一致性,避免出現區域規範衝突。 (4)防止濫訴。 行政法院管轄權的大致規定如上,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