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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申請屍體解剖流程

法律1.67W
醫療糾紛申請屍體解剖流程

美容醫療糾紛發生後,受害者應儘快去做傷害鑑定。鑑定之後,明確受害人的損傷程度,既便於確定合理的治療方案,也有利於加害人承認錯誤,儘快了結賠償糾紛。 此外,受害者還應向當地衞生主管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會根據糾紛的性質進行調查、取證、組織醫療事故專業委員會或法醫鑑定。一旦鑑定結果出來,就會依法公正判決。試圖通過私下交易了結糾紛的,可能會遺留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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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中患者屍體處理規定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根據這條規定,需要進行屍檢的數量將會大大增加,因為死者的家屬對死因的任何異議都可能啟動屍檢程序。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後,曾有一公民詢問筆者,醫方是否有義務告知死者家屬對死因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屍檢?因為進行屍檢有48小時內及最晚不超過七天的規定,超過這一時間,即沒有再進行屍檢的意義了。

在該公民詢問的問題的背後,實際上隱含着超過法定時間後無法判定死因時,究竟是應由死者親屬承擔責任還是應由醫方承擔責任的問題?醫方認為死者家屬沒有提出屍檢要求,醫方不應承擔責任,而死者家屬認為醫方沒有告知其進行屍檢的法定時間及其要求屍檢的權利,醫方應當承擔責任。究竟應如何解決這一問題?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使廣大公民有這個意識,知道已有申請屍檢的權利;二是由醫方通過一定的方式將死者家屬這一權利告知死者家屬,即在死亡通知單上載明這一權利,明確告知死者家屬可以在何時要求屍檢及要求屍檢的理由,以利於其行使要求屍檢的權利,至於死者家屬是否行使則由其自行決定。應該講在明確了告知義務的前提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其它內容才可能比較順利地執行。

還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條例》第十九條關於火化屍體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能夠執行,但是當醫患雙方對死者的死亡原因分歧較大,又沒有在法定時間內進行屍檢,難以確定死因時就很難執行。筆者曾遇到過一例,一患者因患腎病,到甲醫院就診前半年一直需定期作“血透”,這天下午在甲醫院作過“血透”後,精神特別好,還用手機與友人打了幾十分鐘的電話,但當晚即因病情惡化死亡。

對此,死者的家屬既不申請屍檢,也拒絕將屍體火化,而是將遠在幾百公里之外的親友上百人召集到甲醫院鬧事,嚴重干擾了醫院正常的醫療秩序。甲醫院雖然也將上述情況向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彙報了,也向公安機關報告了,但卻未能得到火化屍體的明確指示,因為擔心強行類似的例子較多,醫方被迫保存死者屍體的時間甚至有長達一年以上的。因此筆者認為,除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條例》以行政法規的方式規定院方按法定程序處理屍體的權利外,還應以法律的形式對阻撓屍體火化的死者親友規定懲罰性的措施,以及公安機關就制止因阻撓屍體火化干擾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的職責,這樣才能使《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條例》的上述規定得到切實實施。

生活中常見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醫療保險糾紛等。醫療保險是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在單位為員工繳納費用時往往會發生糾紛。同樣,醫患關係一直是社會的熱點話題,就醫診療過程中難免發生醫療事故,處理不當便會觸及法律,法律諮詢律師建議您日常多瞭解一些此方面的法律信息,在發生事故時可正確維權。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死者的家屬對於死者的死因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屍檢,屍檢有時間規定,大致是48小時以內並且最晚不能超過七天,如果超過這樣的時間,即使再屍檢也毫無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