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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特點

法律2.29W
破產清算特點
破產清算的特點

1、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己無清償能力,不能對債權人履行全部清償義務,故須以破產方式解決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有序清償問題。而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債務人通常具有清償能力, 因拒不履行義務而需要強制執行。在民事執行中,強調債務人自動履行義務、債權人主動行使權利。而在破產程序中,因債權人的單獨執行或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主動履行違背對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的原則,反為法律所禁止。


2、破產清算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屬於債權的集體清償程序。民事執行是為申請執行的個別債權人的利益進行的,屬於債權的個別清償程序。後者的目的只為債的個別清償,而前者則更強調清償在債權人之間的公平,解決多數債權人之間因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權而發生的矛盾,以保證公平、有序的債務清償。


3、破產是對債務人財產法律關係的全面清算,破產宣告後,破產人為企業法人的,清算完成後將終結其民事主體資格。而民事執行的範圍則僅限於與所執行債務相關的財產,不涉及民事主體資格消滅問題。此外,民事執行的對象範圍廣泛,既包括對財產的執行,也包括對行為的執行,而破產程序中執行的對象僅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