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傷害夫妻感情嗎?
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如果能夠和平離婚的話,最好還是能夠選擇和平離婚比較好,因為畢竟起訴離婚傷害夫妻感情的,而且如果真的想要選擇起訴離婚的話,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必須是在夫妻的感情已經毫無修復的可能的情況下才行。
起訴離婚要具備哪些條件?首先當事人雙方應當屬於民法典意義上的夫妻,而且男方提起訴訟時,女方不能正處於懷孕、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的期限內。另外,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沒有修復的可能。那麼哪些情況屬於夫妻感情破裂呢?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起訴離婚要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對於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法律還有特別規定: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屬於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此條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二款四項規定不同,已不再適用,編者説明)。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我們大家都知道起訴離婚傷害夫妻感情的,一般情況下,如果夫妻之間的感情還有一點點兒的修復的可能的話,最好還是不要選擇走起訴離婚這條路,因為一旦夫妻之間雙方選擇了起訴離婚這種方式的話,基本上就毫無回頭的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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