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經營管理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衝突時效力怎麼認定?

伴隨市場經濟的發展,投資人在管理公司時的需求也呈現多樣化發展的趨勢,因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衝突的案例也是越來越多。那麼在實際的公司日常管理中,作為公司活動的行為準則的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衝突時,其效力又要怎麼認定?是公司章程效力優先還是公司法效力優先?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衝突時效力怎麼認定?

一、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衝突時的效力認定  

司章程與公司法衝突指的是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的強制性條款發生衝突的情況。從司法實踐上,一旦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衝突時,將會導致依據該部分公司章程做出的決議無效,因而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時不僅要靈活機動,因地制宜,更要確保不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

二、公司法的規定可以分為任意性的規定和強制性的規定。 

1、所謂強制性的規定,就是當事人無權作出與法律規定不同的約定的規定,如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

2、任意性的規定,就是當事人可以作出與公司法的規定不一致的約定的公司法規定,如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就是任意性的規定,因為其後明確規定“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一般允許公司另有規定的,都是任意性的規定,但並不是沒有允許另有規定的,就一定不是任意性規定,筆者認為,只要不涉及損害其他第三人利益的,不涉及弱勢當事人利益的特別保護的,就應該認定為是任意性規定,比如第一百八十七條“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的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很多人提出其是強制性規定,因為該規定未寫有公司章程或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除外的類似表述,因此,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東不能另外規定分配的辦法,實際上,民事主體有權自由處分自己權利,只要該處分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未強迫欺壓弱勢羣體,該約定國家就沒有干預的理由,相應的法律規定就應該認定為任意性規定。

綜上,公司章程作為一種意思自治的契約,是當事人之間合意的體現,僅限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並且可以靈活機動,因地制宜;而公司法則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這就必然決定公司章程的條款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一旦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衝突,尤其是與公司法強制性規定衝突時,所涉及的具體章程和做出的具體協議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