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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政複議流程

法律2.96W
法院行政複議流程
法院行政複議流程
行政複議的具體程序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一、申請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二、受理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三、審理
1、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的準備。
2、行政複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3、複議申請的撤回。
四、決定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