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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異議流程

需要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並且提交申請書,人民法院收到書面異議的15日內審查,如果理由成立,會裁定中止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話,會駁回異議。
當事人、案外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包括執行異議和案外人異議),應當向立案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異議書,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1份提交。
2、申請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證或户口本的複印件;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其他註冊登記資料的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複印件。
3、委託代理人申請的,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託代理人為律師的,應當出具律師事務所函及律師證複印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法院執行異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