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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什麼條件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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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什麼條件可以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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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什麼條件可以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離婚:

首先,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民政局准予離婚。

其次,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後,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標籤:婚姻家庭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