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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什麼條件才可以結婚

結婚2.51W

根據法律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消極條件是:
1.具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是,《民法典》生效實施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作為禁止結婚的法定事由了。另外,婚前檢查都是靠自願,法律也沒有強制規定領結婚證必須婚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滿足什麼條件才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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