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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農村土地修建廠房拆遷能否獲得補償

法律3.22W
承租農村土地修建廠房拆遷能否獲得補償
承租農村土地修建廠房拆遷能否獲得補償
承租農村土地修建廠房拆遷可以獲得補償的,但是不能要求政府支付土地補償費,可以要求退還土地租金,因為土地是租賃的,不是由其所有的,土地補償費應當支付給土地所有人。至於租賃土地上的廠房,被政府拆遷了的,被拆遷人可以要求政府支付補償。補償的內容包括廠房的價值、徵收企業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因徵收而產生的搬遷費或安置費。廠房的價值由廠房的佔地面積、廠房所在的區域、廠房的結構等因素決定。停產停業的損失應當根據以往的收益以及停產停業的時間決定。搬遷費或安置費則應當按照實際產生的合理費用決定。對於具體的補償金額,應當由被拆遷人與人民政府協商決定。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案不滿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