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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怎樣鑑定勞動能力

法律2.52W
應當怎樣鑑定勞動能力
應當怎樣鑑定勞動能力
勞動能力的鑑定,一般需要按照以下的程序進行,具體如下:
1、職工和用人單位需向有關省部門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2、有關部門鑑定委員會部門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和一系列材料進行審查登記;
3、省有關部門需要在15個工作日內對當事人提出申請意見,並通知當事人,有關部門和機構通過診斷鑑定事實,給出結論。
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