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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賄犯罪的處罰

法律2.31W
最高人民法院行賄犯罪的處罰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賄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行賄處罰標準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行賄罪(crime of offering bribes),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