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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9級工傷賠償標準

法律3.16W
合肥9級工傷賠償標準
合肥4級工傷賠償標準
一般可賠償180萬元-200萬元左右(不包括醫療費用、康復性治療費用,按月工資4500元的30歲男性為計算標準)。 合肥4級工傷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一、醫療費用 根據醫院發票計算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傷殘津貼(與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不能共存):本人工資×75%(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歲、女50歲退休止,與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不能共存,只能擇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四、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未買工傷保險農村户口勞動者或建築領域農民工,與傷殘津貼不能共存):本人工資×190個月 《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城務工人員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四、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進城務工人員,其按時享受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本人可選擇一次性領取。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標準按照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傷殘等級、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資核定。四級為190個月。35週歲(含35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按對應的等級待遇減少4個月。 五、生活護理費:每月支付5007元(2014年合肥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007元)×4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月支付,一般支付到死亡時止) ①《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本人原工資待遇×停工留薪期具體時間 《安徽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時間,按《安徽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執行。 七、住院護理費:每月支付5007元(2014年合肥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007元)×80%×住院月數 ①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三十八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需要護理的,憑醫療機構證明,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在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前,已領取的生活護理費不足規定標準的,由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八、住院伙食補助:20元×住院天數 ①合肥市人社局《關於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一、職工工傷住院伙食標準按照每人每天20元執行。 九、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提出並經用人單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輔助器具費用 ①《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②《安徽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工傷職工配置的輔助器具費用和延長使用年限給予的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十三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提出並經用人單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輔助器具費用,但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20年。對距統籌地區平均餘命不超過20年的,按實際年限計算。 ③第九條 工傷職工在配置或者更換輔助器具時,配置超出費用支付額度的輔助器具,超出的費用由工傷職工自理;配置低於費用支付額度的輔助器具,按實際費用結算。 十、輔助器具維修費 ①《安徽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第七條 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當根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項目,為工傷職工配置符合國家標準、質量合格的輔助器具,並與工傷職工簽訂培訓、保養、維修服務協議。 十一、工傷康復性治療費 ①《安徽省工傷康復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工傷保險關係的工傷職工,不再進行康復對象確認。 ②第十二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進行工傷康復的,其工傷康復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康復效果明顯的,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估確認,工傷康復期可以適當延長,康復期與停工留薪期合併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③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進行工傷康復的,工傷康復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十二、勞動能力傷殘鑑定費 十三、交通費 合理的交通費用,憑發票,仲裁委或法院根據情況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