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假釋考驗期限從啥時起計算

法律2.29W
假釋考驗期限從啥時起計算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如何計算假釋考驗期

假釋考驗期,假釋是對符合假釋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在刑期執行完畢之前對獲得假釋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這段期限就是假釋考驗期。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假釋考試期:“被判有期徒刑的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被判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宣告之日起計算。”可見,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肯定低於總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

監督機關對獲假釋的罪犯的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發現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漏罪;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又犯新罪;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機關規定的行為。在假釋考試驗內沒有上述三種情況,考驗期滿,應宣告刑罰執行完畢。

關於假釋也是有考驗期的,一般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剩餘刑期,而要是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則規定為10年。在假釋考驗期內,根據假釋犯的具體表現,就可以確定之後要怎麼來處理。如果遵守相關規定,也沒有再次犯罪或者發現漏罪的話,那麼假釋考驗期限屆滿之後,那麼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之後司法機關也會公開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