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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從什麼時候開始?

假釋考驗期從什麼時候開始?

一、假釋考驗期從什麼時候開始?

假釋考驗期是從正式假釋的那一天開始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二、申請假釋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82條的規定,假釋依照減刑程序進行。

此外,根據《刑法》第81條第1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後,應即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

(2)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准假釋案件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不予核准的,應當作出撤銷原裁定、不準假釋的裁定書。

三、假釋的對象包括哪些人

假釋只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並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於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第八十四條 【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綜上,被允許假釋説明罪犯對於自己的罪行已經有所悔悟並且表現非常好,國家認為罪犯回到社會也不會繼續有惡意的違法行徑,但是假釋的人是要接受一定時間的考驗的,只要在特定的時間裏經過了考驗就可以正式擺脱他們有罪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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