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後探視權怎麼寫申請書
離婚是很常見的了,很多年輕的夫妻因為一些小事就離婚,對於離婚也是司空見慣,離婚的問題是很多的,離婚後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和探視權必須在離婚的時候協議解決好,對於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需要體檢申請書,但是離婚後探視權怎麼寫申請對於好多朋友來説是有一定困難的。下面小編就告訴大家怎麼寫申請。
一、關於離婚後探視權怎麼寫申請書
探望權起訴書與一般的民事起訴書格式差不多,包括原被告個人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內容。其中,訴訟請求不宜過多,説明主要目的即可,重點在於“事實與理由”部分,對於提起探望權訴訟一方來説,如何陳述被告一方在撫養孩子方面有哪些不利的地方,自己的合法探望權得不到保障等等,一定是能夠打動法官,而且事實和證據都很充分才行。
申請書
申請人:
被執行人:
請求事項
1、依法對被執行人協助申請人行使子女探視權的義務予以強制執行。
2、 由被執行人承擔本案申請執行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經審理完畢,並作出(20 )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現判決書(調解書)已經發生效力,其中載明:“原告李 每週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 應給予協助”,但被執行人一直拒絕履行協助義務,百般阻撓,導致申請人無法行使探視權,嚴重影響了孩子的成長和身心健康。為維護申請人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貴院依法予以強制執行,望貴院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二、探視權的中止和恢復的條件
探視權的中止和恢復的條件
來源:馬文斌律師發表時間:2014年04月30日瀏覽:24079 次
撫養權撫養費監護權探視權社會撫養費親子鑑定
婚姻法第38 條第3 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 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權利的行使必須有一定的限度,超過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視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也應遵循這個規律,本着互利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
權利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存在以下情況,相關人員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具體內容未作規定,沒有列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具體情形,有待於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積累經驗後作出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中止探望權的案件時,應本着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判決,如果通過審理確認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權就應該中止。如行使探望權的父或母一方吸毒、賭博、酗酒、品行不端、有嚴重的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對子女有暴力傾向,或有利於探視機會將子女藏匿起來等,就應該中止探望。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或是未按期給付撫養費,或者是父母因犯罪被收監(父母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而入獄除外),不是中止探望權的條件,不能作為中止探望權的法律依據。如果上述情況消失,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同時,可看到探視權是一種請求權,它的中止和恢復必須經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依法徵詢當事人的意見後,裁定中止探視權或通知恢復探視權。當事人不能自行作出,法院也不能未經當事人申請依職權作出。
小編已經作了一番介紹,離婚需要處理的問題很多,但是每一件事都不能馬虎,對於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必須協商清楚,防止以後發生糾紛。離婚探視權的約定必須明確,尤其是在探視的期間和次數上,現實中,因為探視權而導致的問題還是很多的,大家也要引以為戒,確保探視權明確,防止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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