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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得對抗第三人”事項彙編

法律3.26W
《民法典》—“不得對抗第三人”事項彙編
民法典》—“不得對抗第三人”事項彙編
【動產購買價款抵押擔保的優先權】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以買的東西擔保支付購買款的,辦理登記則付款擔保優先與為其他情形做的擔保,未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