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合同法對抗第三人

法律1.8W
合同法對抗第三人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裏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租賃合同未經登記,能否對抗第三人

理論界與司法實務已取得共識,即合同有效。但是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能否對抗第三人,觀點不盡統一,主要有以下兩種,一種是完全否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如《房屋租賃條例》第15條第2款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承租人不得對抗第三人。另一種是限制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行使,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租賃合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其欲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應具備一定的物權公示外觀。如果租賃權沒有進行登記公示,其結果有可能是第三人在買受租賃物時,不知道租賃物上已負擔租賃權,第三人基於善意買受租賃房屋後,不僅要受買賣不破租賃的長錠拜瓜之蓋瓣睡抱精限制,而且要面臨承租人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的風險,這種不可預測性打亂了買受人的經營、生活計劃,擾亂市場交易的安全。我國學者在起草未來民法典的時候,都將登記確立為不動產公示的方法並明確了登記的對抗效力,如樑慧星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第239條規定: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根據取得的不動產物權,不受任何人追奪。但取得人取得權利時知悉權利瑕疵或者登記有異議抗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