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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的主體認定,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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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的主體認定,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職務侵佔的主體認定,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因而是特殊主體。具體而言,包括:①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負責人、職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他們或者有特定的職務,或者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之便或工作之便侵佔單位財物而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也應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一、國家工作人員把私車公養是否構成貪污犯罪
國家工作人員私車公養,如果數額達到一定標準,會構成貪污罪。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私車公養,本質是將國家財政用於個人,是變相的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侵佔罪是侵犯財產罪的一類,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視情節而定,構成侵佔罪或者貪污罪。對此,有明確的量刑標準。所以説,儘管公共財物不屬於個人所有,但是也不能非法佔用。
國家工作人員應該遵守紀律,防止作出違法違紀的行為。
侵佔罪與貪污罪的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二、職務侵佔罪共犯和從犯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共犯和從犯的處罰標準,根據實際情節嚴重程度來判定。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侵佔案件共犯的認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產的,以貪污罪論處。
2、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產,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3、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產,並根據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